2007年3月22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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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流浪孤儿沐浴在法律阳光下
——法学教授、知名律师观点综述
本报记者 徐晓

  流浪孤儿小卢是幸运的,他的事情经本报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不少人向他捐钱捐物的同时,也得到了我省法律界人士的关心。法律专家和知名律师在向小卢伸出法律的援手的同时,也对如何运用法律解脱小卢的困境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通过剖析该个案,对社会上流浪孤儿的监护人缺位问题的解决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让小卢们成长在法律的阳光下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信勇阐述了有关监护权的法律问题。他说,小卢父母双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和朋友。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按照上述规定,流浪孤儿小卢应该有他的监护人。
  陈信勇教授还说,根据《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同时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监护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如果监护人抚养存在困难,所在地的村集体、政府也会给予帮助。
  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童松青说,小卢的亲人主要有一个表姑和一个姐姐,而表姑作为“其他亲属”不属于法定监护人范围,为此一旦她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则法律无法强制。若小卢的姐姐作为监护人的身份得到法律的确认,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小卢的姐姐不得自行变更其监护人身份。擅自变更的,原监护人仍要承担监护职责。
  由于以小卢的姐姐现在对待小卢的态度,人们最担心的是她一旦成为监护人能否善待这个可怜的孩子。对此,童松青律师认为在法律上不需要过多担忧,因为法律还规定了对监护人的监督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训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同时《预防未成年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违法本法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若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若监护人的失职情节严重,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虐待罪,第二百六十一条的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吕俊则认为,现在小卢由于家庭巨变造成的心理阴影一时难以消除,应该先对其心理上进行辅导,使他能战胜自己的负面情绪;再呼吁社会特别是其周边的邻里以宽容的姿态对待小卢,原谅他过去的错误,给他一个重新成长的机会;同时将小卢纳入社会机构的监护之下。此外,为了使小卢的生活有所保障,可以考虑以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方式,为小卢的生活教育费用设立基金,使他能像正常的同龄孩子一样生活、学习,受教育,真正融入到社会大家庭中来。

  法律能使社会监护人不再缺位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汪江连认为,社会中大量存在着的无依无靠、无亲无故的孤儿,则通常很难从上述前三类中寻找到合适的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社会监护人”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来保护了,他们的身份是替补的法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责无旁贷。但是,毕竟这些机构无法专职履行监护义务,因此通过民政体系下的救助管理站和儿童福利院能够部分解决上述问题。假设小卢的同父异母的姐姐因无监护能力、或因种种原因不能或不适合监护他,则其他亲属或朋友愿意监护经得有关部门同意的,可担任委托监护人,否则只能由第四类“社会监护人”行使监护权了。
  法律规定的是应然状态,具体到个案还要看实际可行性。对于流浪儿童监护或救助的核心不仅是给钱给物送爱心,重要的是给家庭温暖、心理健康、教育引导,给他们身心成长过程中需要的父爱、母爱、亲人之爱、社会之爱。社会监护人“缺位”的情况下,补位的方法是完善我国儿童救助管理制度,制定《城市和农村流浪无着儿童救助管理办法》,解决现行救助管理中存在的“自愿性”、“暂时性”和“常态性”带来的问题。解决各种监护、救助、教育等活动脱节或缺漏的问题,鼓励企业、单位或个人献爱心,建立儿童救助专项基金、爱心捐助基金解决法定监护人实际经济能力差缺乏监护条件的问题,使流浪儿童不仅能够得到社会“大家”的阳光,而且能够享受到家庭“小家”的温暖。
  浙江省自2 001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但最低生活保障只能解决基本生活,并不能保障流浪孤儿小卢健康成长。现在社会上还有很多和小卢一样的流浪儿,有的甚至更为凄惨。他们每天或担惊受怕,食不果腹;或落入坏人的魔爪被侵害被利用。这样成长起来的孩子轻则反社会,对一切都充满敌意;重则走上犯罪的道路,堕入罪恶的深渊。
  除了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外,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组织、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志愿者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共同承担起关心流浪儿童健康成长的责任。为了更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有必要建立社会监护人制度,让没有亲属关系、具有爱心的志愿者担任其监护人。政府还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流浪儿救助中心,在流浪儿颠沛流离之后有个温暖的地方可去。在救助中心中设立专门的心理辅导站,修护流浪儿脆弱敏感的自尊,帮助他们重新站起来,重新开始。